第一條: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:「財團法人醒覺文教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 本會以推展文化、教育範疇業務及結合社區文教、傳承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: ‧一、維護固有傳統文化及社會善良習俗。 ‧二、結合各界之宗教、文化、傳承、教育、藝文、產業之旨趣團體,共同提昇 ‧‧‧對文化、教育、藝術、保健等層面,以促進正面性、宏觀性與持續性之發 ‧‧‧展。 ‧三、遵照國策、導正社會風氣,結合地方,致力與推動「社區總體營造」業務 ‧‧‧,並促達典範。 ‧四、依照本會宗旨舉辦文化、傳承、教育、藝文、保健之各項文字及視聽出版 ‧‧‧、研究、講座、訓練、交流等項目活動。 ‧五、兩岸及國際文教交流。 ‧六、配合政令有關提倡文化、教育範疇業務作為之執行。
第三條: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,由埔里宣平宮醒覺堂管理委員會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: 本會會址設於:南投縣埔里鎮珠生路五十九之一號。
第五條: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左: ‧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應用。 ‧二、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 ‧三、內部組織架構之制定及管理。 ‧四、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 ‧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 ‧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及解聘。 ‧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置。
第六條: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。 第一屆董事,由原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,董事會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: 本會董事成員任期每屆四年,連選聘得連任,董事成員任期中因故出缺,得由董事會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。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,董事長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,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八條: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九條: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,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。 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章程變更之擬議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、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。不動產處分之擬議。 解散之擬議。 召開會議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,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,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: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前,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‧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 ‧二、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。 ‧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)
第十一條: 本會辦理會務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二條: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孽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
第十三條: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四條: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。
第十五條: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九日訂定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十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